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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
2013-05-20 10:07   审核人:

一、 实训中心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实训教学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 单价800 元(含800 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 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不得帐外滞留。

三、 单价不足800 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实训中心建帐、编号、造册登记管理。

四、 资产报增、建帐办法

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设卡。实训中心设总帐,各实训教研室设明细帐和卡片。

各实训教研室新购(含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项目内容,要求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并交实训中心办公室核查后填写报增单,到学校设备处办理报增手续。

五、 各实训教研室,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其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符。每年未由实训中心办公室打印出本年度增加仪器设备清单送各实训教研室核对。

六、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者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并做好使用(使用者、时间、运作情况、机时等)资料的记录。

七、 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训教研室内部的借用仪器由实训教研室主任批准,各实训教研室之间的仪器设备借用由实训中心主任批准。仪器设备借出校外由中心主任上报上接领导待批。上述运作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设备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八、 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管人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验和及时维修,并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教研室主任和中心主任、副主任进行处理。

九、 实训教研室要认真建立各种管理帐目,主要有固定资产帐、低值品帐、工具帐、易耗材料帐、借用登记帐等。设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防火、安全记录本等,要有专人负责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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