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车间人员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工具,节约实训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校保卫处和设备处报告。对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和丢失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失应与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操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工具器材;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工具器材;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六、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损失。
二、因责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的办法:
一、对丢失单价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和设备原则上按实际价值的100%赔偿。
二、对单价200 元以上的工具和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计价按:
①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费。
三、损坏丢失的工具和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