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心概况  机构设置  师资队伍  教学体系  教学资源  工作动态  实训精品课程  交流合作  问卷调查  仿真实验 
中心概况
 中心简介 
 中心领导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中心概况>管理制度>正文
设备赔偿制度
2013-05-20 10:09   审核人:

实训车间人员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工具,节约实训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校保卫处和设备处报告。对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和丢失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失应与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操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工具器材;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工具器材;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六、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损失。

二、因责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的办法:

一、对丢失单价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和设备原则上按实际价值的100%赔偿。

二、对单价200 元以上的工具和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计价按:

①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费。

三、损坏丢失的工具和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 

中心网站  版权所有